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不少人关心的是,环保税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答案是环保税的征管力度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实际负担,但需要认清的是,实施环保税总体上并不会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三部委联合研究开征环境税课题,到2016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经过近10年的时间,环境保护税法终于出台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国内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税收制度的核心改革内容,环境保护税承载了污染减排的重任和社会公众的期望。本文基于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度内容,分析了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相对于排污费制度的主要改革内容,以及环保税实施后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并就进一步发挥环保税作用提出相关建议。
环保税相对于排污费的主要制度改革
基本制度的改革
环保税在制度规定上总体保留了原排污费的制度框架和内容,但根据现实需要,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优惠等部分制度规定上,作出了一些改革和调整。
一是实际征收范围有所扩大。
在征收范围和对象上,排污费与环保税从制度规定上都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实际上,环保税的范围有所扩大,因为在排污费的实际征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在200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并没有征收,此次环保税对固体废物的明确征收实际上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同时,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也考虑过扩大征收范围,如建筑施工噪声和其他污染物,但在后续立法过程中被取消。
二是明确了税率上限,适度调整了部分税额。
在税率上,环保税的税率水平下限与2014年改革后的排污费制度是保持一致的。但在税率的上限方面,针对北京等部分地区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已经提高到最低标准的8——9倍的情况,将上限规定为10倍,并授权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率水平。同时,调整了冶炼渣、粉煤灰和炉渣等工业固废的税额,统一适用25元/吨的税额标准;将工业噪声调整为按每超标3分贝设定一档税额,并就低确定每档税额标准。此外,环保税取消了排污费中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加倍征收规定。
三是统一制定了大气和水污染物低于标准排放的减税政策。
在税收优惠上,对农业生产、流动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等免税规定,基本上都是原排污费的规定。对纳税人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一定比例给予减税的规定,实际上在北京和天津的排污费制度已有过类似规定,此次环保税将该规定统一扩展到全国范围。
征管的主要改革
随着环保税费性质的转变,环保税在征管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征管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
排污费的征管机构是环保部门,而环保税明确了税务机关为征管主体,承担环保税征管的主体责任,环保部门在征管分工协作中主要承担配合作用,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提供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对税务机关提交复核申请出具意见等职责。征管机构的调整,意味着环保税相关征管程序等都要相应作出调整。
二是纳税人义务有较大变动。
相对于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核定征收而导致的缴费人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等问题,环保税按照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同时,企业如有违反环保税法有关规定,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环保税法可能对企业的影响
对企业负担的影响
开征环保税对企业负担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改革前后企业的名义负担(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与环保税的税率水平)和征管的变化。
一是企业名义负担的变化取决于地方对环保税具体税率水平的确定。
按照税费改革的负担平移要求,环保税的税率下限与排污费的最低征收标准是一致的,因此名义负担的变动主要取决于地方根据授权所确定的环保税具体税率水平。
实际上,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在2015年6月底前自行调整和实施了更高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如北京(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5——7倍)、上海(3——6.5倍)、江苏(3——4倍)、河北(2——5倍)、山东(2.5——5倍)和湖北(1——2倍)等地区。
如果各地区在环保税开征后所确定的具体税率水平选择与本地区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一致的,那么各地区企业的名义负担是没有变化的。但考虑部分地区可能会在环保税开征后选择高于本地区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负担将有所加重,具体加重程度与地方提高环保税具体税率水平的程度相关。
二是环保税的征管力度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实际负担。
从征管后的实际负担来看,环保税费改革后,征管力度加强,过去企业在排污费征管中可能存在的协商收费和欠缴问题,将在税务机关征管下得以解决。
同时,随着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的趋严,数据造假行为将会逐步减少,企业申报的排污量等数据也将更为真实可靠。因此,环保税相对于排污费的征收率将会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实际负担。
此外,原来没有缴纳排污费的一些企业,在环保税实施后可能被纳入征收范围,也会增加这部分企业的负担。
如果环保税实施后,各地区继续选择与原排污费标准相同的税率水平,与环保税开征后的名义负担变动相比,因为征管所带来的征收率提高和纳税人数量增加等将可能成为影响企业负担的主要因素。但要强调的是,增加的环保税负担,相对于过去企业因征管不力等问题所获得的不合理负担减轻,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负担。
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影响
一是环保税实施总体上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从现行企业税费负担的构成来看,排污费并不是税费负担的主要构成部分。
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税金,包括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下税金等,占营业收入的比值为5.36%,而2015年的排污费收入为173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0.02%。
可以看到,在不考虑其他收费的情况下,排污费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费收入的比重只有0.29%。即使考虑到部分排污量较大的工业企业情况,排污费占企业缴纳税费总额的比重一般也低于1%。因此,实施环保税总体上并不会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考虑环保税开征后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的加强,企业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加大污染物防治力度,包括增加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设施投资和提高污染减排设施的运行成本等,将会增加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负担。
但应认识到,即使在目前国内降成本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排污企业承担合理的环境成本也是必要的。同时,环保税也提出了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以减轻其相关负担。
二是环保税将要求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税务管理。企业需要自行申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应纳税额等,并对申报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则对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并可以申请由环保部门进行复核。
相对于排污费征管而言,企业需要严格遵从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程序申报纳税,并承担更为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在环境和税务方面的管理,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减少因管理不足带来的税收风险。
综合来看,在环保税基本制度改革不大的情况下,开征环保税对企业负担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影响较小。但对于未能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排污费规定的部分排污企业而言,开征环保税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发挥环保税作用还需补短板
对于我国开征环保税的作用和效果,我们应保持客观、正确的认识和态度,既不应夸大政策效果,也不应怀疑和否定。环保税法的出台,可能短期内难以迅速扭转国内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局面,但表明了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决心,并通过环保税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等的协调配合,转变企业在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理念和行为,有效加强了对污染物减排的调控力度。 为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建议如下:
一是逐步改革和完善环保税制度。在目前环保税基本税收制度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未来环保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应本着能够更好地发挥环保税作用,针对现行环保税法规定不利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适时调整税率下限。现行负担平移的税费改革只是环保税实施的起点,为了能够真正激励企业治理污染和改变“宁愿缴费或缴税也不愿意治污”的状况,各地区应主动选择高于税率下限的具体税率水平。考虑国内地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应分阶段逐步提高环保税的税率下限,避免形成地区间税率水平相差过大所导致的污染转移问题。
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环保税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达标排放给予免税的规定,实际上会造成大量水污染物排放(约70%的废水排放量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和生活垃圾游离在环保税调节范围之外。因此,应结合国内价格方面的改革,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或者财政补贴等措施,解决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负担问题,相应适时取消其免税政策。
二是提高税务机关自身征管能力。除了完善环保税制度外,还需要从加强征收管理着手。
合理建立环保税征管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环保税的高效征管,离不开环保等部门的有效配合。应按照环保税法的要求,尽快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环保等部门在环保税征管中的协调配合作用,如环保部门提供环保信息和对排污信息进行核查等。同时,在环保税实施初期,应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和创新税务与环保等部门配合的协作机制和征管方式,为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环保税征管模式提供经验基础。
以提高税务机关自身征管能力建设为重点。在明确税务机关作为征管主体的情况下,加强环保税征收管理还需要从过去主要依靠环保部门配合管理的思路中跳出来,转向以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征管能力建设为重点。考虑到环保税征收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税务机关需要在环保税征管实践中逐步提高自身的征管能力,包括尽快培养具有环保知识和税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利用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在对纳税人的稽查以及与环保部门共同核定等工作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从而发挥在环保税征管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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